
向物流公司索赔17000余元
某电力公司委托他人办理一批控制电缆的物流运输,并委托物流公司运输。该批货物实际价值6万多元,但在申请保险时,托运人仅申报价值7000元,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。
货物到达后,电气公司在收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电缆损坏,遂向物流公司索赔损坏货物17000余元。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,电力公司向江苏省宿迁市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物流公司停止付款。
法院:保证条款有效
物流公司按比例赔偿1416元
庭审结束后,法院rt认为,本案主要争议在于“申报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时,按价值成比例赔偿”的价格保证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。经查,该公司《电子运单服务协议》明确规定:“如果您选择了价格保险且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申报价值,若托运货物部分损坏或内部零件缺失,则按照申报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。”
法院认为该条款合法且具有约束力:
从合同主体的角度来看,物流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领域,物流企业不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;
从协议内容来看,保价服务是可选的,托运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保价和保价不超过保险金额。本条款仅限制赔偿金额,并不排除托运人的首要权利;
从合同形式来看,保价条款均以粗体、粗体红色标注,发货人必须点击“同意且不再提醒”才能继续操作。物流公司履行了合理提醒和解释义务;
从权利义务报酬原则来看,保险价格制度的本质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。托运人支付考拉克保费,承运人承担担保责任,符合公平原则和商业逻辑。
综上,法院确认涉案价格保证条款有效,双方均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。货损确定为12500元,责令物流公司支付道具部分赔偿1416元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,本案判决现已生效。
法官:充分理解保价规则
合理选择保额
快递价格保险是快递服务的一项增值服务,旨在为鞋类产品提供更充分的保障。但实践中,不少拖鞋者在签订运输合同时,并没有仔细阅读自己已经了解的保险条款内容,尤其是赔偿的计算方法,导致货损发生时陷入赔偿困境。
本案涉及的“高价低保”现象较为普遍,即托运人为节省保险费用,对高价值产品申报较低的保价。当发生部分损坏时,是按申报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,还是在保价范围内全额赔偿,由恩成为争议的焦点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当事人对货物毁损、灭失的赔偿数额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快递公司担保条款中“当实际金额大于或等于申报价值时,须按照申报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”的规定,并不能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。
The judge here reminds consumers that when choosing delivery services, they should pay attention to:
仔细阅读条款。仔细阅读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条款,特别是加粗和红色的价格保险和赔偿条款;
选择合理的价格保证。 Choose insurance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value of the consignment realistically to avoid "high price, low insurance";
保留有价证书。 It is advisable to keep proof of the value of the goods, such如采购发票、购销合同等,理赔时提供。
只有充分了解保单、保险并选择保险金额,才能合理避免在货损发生时陷入理赔困境,有效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。